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訴訟代理人 沈明芬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宥杉間代位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03,95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03,9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