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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9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15號原 告 林超群

林秀靜

林宗衛上列原告與被告乾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盈餘分配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4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裁判案由:給付盈餘分配款
裁判日期:2022-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