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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9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23號原 告 陳東豐

指定送達址:臺中市○區○○路0段00 ○0號被 告 林助信律師即江登進之遺產管理人被 告 黃意茹律師即江木河之遺產管理人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㈠被告江登進及江木河之繼承人應就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平方公尺,重測前為87-1地號)及同段815地號土地(面積36平方公尺,重測前為87地號)(下稱系爭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㈡被告江登進及江木河之繼承人應於辦理第一項土地繼承登記後,將所有權移轉予原告。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與第二項之請求係屬經濟目的同一,不併算其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617,984元【(814地號:

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70,000元/平方公尺)+(815地號:3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64,944元/平方公尺)=280,000元+2,337,984元=2,617,9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15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
裁判日期: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