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38號原 告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介欽訴訟代理人 吳俊賢上列原告與被告姚曉芳、陳長吉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法待補正之情事: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惟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870元,原告應如數繳納。
二、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顯然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爰請原告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