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57號原 告 蔡松伯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律師被 告 謝季翰
林侑萱上當事人間撤銷買賣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間就坐落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及同段1101建號建物(分別下稱系爭土地、系爭建物,合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1年4月1日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111年5月20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及被告林侑萱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11年5月20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謝季翰所有。其中就系爭土地價值依111年1月公告現值計算被告林侑萱權利範圍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13,095元(計算式:54,200×2,140.18×1132/100000=1,313,095,元以下四捨五入)已高於原告主張其對被告謝季翰之債權額為800,0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