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63號原 告 戈雅創意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義棠原告請求給付委任費用事件,聲請對被告鋧豐國際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7,500元,應繳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9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