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72號原 告 蘇俊宇即健全石材行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和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2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09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