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73號原 告 戈雅創意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義棠上列原告因給付委任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家偉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668號),惟被告許家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元,應繳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