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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9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99號原 告 兆力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旻樹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翰霆即千越工程行、謝勝閎間請求返還預付款及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9,500元(800,000+519,500=1,319,500),應徵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裁判日期:2022-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