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號原 告 合晟營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佾佳上列原告與被告弘僑企業有限公司、劉達偉即偉泰土木包工業、古裕宏即松山工業社間請求確認承攬及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萬24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