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05號原 告 傅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佳紋當事人(被告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20,7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9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