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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0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12號原 告 董志昌

董逢甲董仲原董淑貞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靜儒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榮耀、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間請求醫療過失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8萬98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7231元。

扣除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後,尚應補繳6萬52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裁判日期:2022-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