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18號原 告 黃文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黃榮川、祭祀公業黃孟固、祭祀公業黃江山、祭祀公業黃元貴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確認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為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故訴請確認自己派下權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係原告主張自己對於祭祀公業之權利,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依其主張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自己在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4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訴請確認其對被告祭祀公業黃榮川、祭祀公業黃孟固、祭祀公業黃江山、祭祀公業黃元貴(下合稱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權存在,惟未於起訴狀提出系爭祭祀公業之總財產清冊、價額計算表暨證明文件,亦未陳明原告所占系爭祭祀公業派下權比例為何,致本院無從依上開說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陳報系爭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原告派下權所占之比例(應提出系爭祭祀公業之總財產清冊、價額計算表,及各房系統表等證明文件),並以系爭祭祀公業總財產之價額為基準,按原告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可至司法院網站民事裁判費試算表輸入前開計算後訴訟標的價額,即可得知第一審裁判費金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