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23號原 告 劉麗真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 律師被 告 廖淑滿當事人間確認扣押物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