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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0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29號原 告 張世增

陳亞倫被 告 宇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巫宙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民國111年4月12日股東會所為全部決議,核此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又按原告之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裁判日期:2022-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