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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4號原 告 楊月鳳被 告 戴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主張: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於民國109年5月1日所為之買賣契約及同年月19日所有權移轉行為均不存在。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又其備位聲明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2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件先、被位聲明雖各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該數項標的之經濟目的實屬同一,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參諸系爭建物房屋稅籍資料所示之現值為277,500元,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函覆之房屋稅籍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裁判日期:202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