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54號原 告 陳庭芝
陳敏寧陳珮瑋
邱智民
陳雅玲李書安張純琪洪淑淓鄭建川
吳麗婷上列原告與被告總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楊碧玲間請求遲延損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2萬66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76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