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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0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63號原 告 陳怡蓉訴訟代理人 陳柏甫律師被 告 廖妙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拍賣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40517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拍賣程序無效,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38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00號3樓,下合稱系爭房地)返還並移轉登記予原告。原告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上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5萬元(即系爭房地於系爭執行事件之拍定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裁判案由:確認拍賣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2-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