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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0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66號原 告 朱錦祥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被 告 陳益昌

一、上列原告對被告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初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萬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地號部分通行面積約10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0,300元/平方公尺=1,0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裁判日期:2022-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