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68號原 告 張一凡上列原告與被告普心企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