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02號原 告 蔡秀枝被 告 王鳳英

李佩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一)確認原告與被告王鳳英間就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權利範圍為全部),於民國94年1月23日所為之買賣契約及94年3月2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不存在。(二)確認被告王鳳英與被告李佩玲間就系爭土地(權利範圍為7分之5),於111年1月22日所為之贈與契約及111年2月9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不存在。(三)被告李佩玲應將系爭土地(權利範圍為7分之5)於111年2月9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四)被告王鳳英應將系爭土地(權利範圍為全部)於94年3月2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其中,聲明第1、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5,781,6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77平方公尺×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3,800元/平方公尺×【1+5/7】=5,781,600元),至原告訴之聲明第3、4項部分,與上開訴之聲明第1、2項部分之經濟目的同一,不另徵裁判費。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78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3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22-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