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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16號原 告 曾莉蘭被 告 王敏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萬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1.被告應容認原告進入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號5樓房屋內,就浴室、外牆等施行修復行為,並應自行修繕其所有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號4樓房屋內之發霉、龜裂、壁癌等。2.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遲延利息。並於起訴狀記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為150萬元。是就前揭聲明1請求容忍修繕等財產權訴訟部分,原告所受利益應為50萬元,再與聲明2之100萬元(包括50萬元精神賠償)合併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兩造所有訟爭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載勿省略)。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裁判案由:修繕及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