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27號原 告 湯浩軍即事和工程行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卓孟潔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1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2-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