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30號原 告 莊宜柏被 告 廖麗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返還出資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5日裁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惟被告不服並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抗字第246號裁定將本院上開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部分廢棄,並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6,500元,尚應補繳1萬0,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