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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1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66號原 告 允竑建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俞君訴訟代理人 張博鍾律師

許慧鈴律師被 告 八禾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稚鈞上列當事人閻請求給付工程款及返還本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就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1,175元,另就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核定為80萬元,合計為2,871,1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5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2-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