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97號原 告 謝智慶
陳惠玲上原告與被告黃正義間因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請求騰空建物之課稅現值、請求拆除建物所占用土地面積及價(現)值等),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