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05號原 告 樂玉華 住○○市○○區○○路00號9樓之3 送達代收人 楊賀琛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出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孫忠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