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27號原 告 楊王爾
楊奕麟趙碧霜楊政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易璋律師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明第一項部分,原告係主張隱私權受侵害,聲明請求拆除侵害其隱私之監視器,並非財產權受侵害,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臺灣高等法院106年11月8日法律座談會第20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14第1項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原告聲明第二項部分,則係於非財產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其裁判費用分別徵收之。則就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元(100000x4=4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以上二項聲明之裁判費合計為7300元(3000+4300=73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