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62號原 告 林黃罔被 告 林平舜
張素真
張正奇張正旺張正昇陳羅碧絨羅碧綢羅碧娥
羅阿緞羅明旗羅月卿詹鳳甄詹德昌詹碧珍詹碧鳳詹碧娥
詹德俊林玉梁林玉銘林曉菁
林文雀林永茂林孟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塗銷土地預告登記,涉及預告登記人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土地之交易價額,並非不能核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同此看法)。原告與被告林平舜等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等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由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於民國65年2月28日以收件字第4481號收件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前開土地之價額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66,079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696 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補正,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附表:
㈠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767250元(計算式:面積330平方
公尺×公告土地現值9300元/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4=7672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㈡同段491地號土地0000000元(計算式:面積5210.03平方公尺×
公告土地現值7100元/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4=0000000元)。㈢同段492(起訴狀附表誤載為482)地號土地0000000元(計算式:
面積654.0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9300元/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4=0000000元)。
㈣同段1195地號土地130358元(計算式:面積80.2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6500元/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4=130358元)。
㈤以上,原告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之價額為11,666,0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