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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2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75號原 告 姚鈺芳

曾浩均莊士瑤張伊鎔楊欣瑋應文瑋蔡亞運鄭雀汝張凱菁柯致宇吳盈瑩蘇悅華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WORLD FITN

ESS ASIA LIMITED)間請求返還課程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記載原告之住所或居所,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萬4,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88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㈡原告應補正原告12人之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裁判案由:返還課程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2-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