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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2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94號原 告 陳岱菱被 告 蔡承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如起訴狀附圖所示之茶葉(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57頁)返還予原告及共有人等語。而原告陳報該茶葉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故其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即以該價額定之。另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附帶請求孳息不併計)等語,故其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萬元(計算式:10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裁判日期:2022-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