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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3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57號原 告 宋家銘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芮恩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法之情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欲請求之訴之聲明為何。依原告提出書狀第1頁狀頭係勾選「民事」項目,惟書狀狀頭記載「提告侵害配權自訴狀」,書狀第3頁主旨欄記載:「為聲請自訴提告民事侵害配權意旨事」,復於書狀第7頁記載謹呈「臺中地方檢察署」。依上開書狀記載內容,無足認定原告究係欲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抑或欲提起刑事告訴、自訴案件?由於法院承辦民、刑事及地方檢察署承辦偵查程序之受理單位均不相同,請原告清楚敘明所欲提起之訴訟類型為何,以利後續處理。

二、如原告確認後欲提起民事訴訟,亦請原告具狀補正訴之聲明(須具體明確,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如請被告賠償多少金額,或請求被告做何事),並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適用之法律關係),以利核算裁判費。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2、3項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含繕本共2份)到院。

三、倘原告本身不諳法律相關規定,宜請教熟悉法律之人,以維訴訟權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2、3項規定: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265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嘉仁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