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61號原 告 春天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士勛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加油金餘額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13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066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12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