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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3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64號原 告 加昌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玉佩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宗銘間清償債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9萬38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裁判案由:清償債款等
裁判日期:2022-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