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97號原 告 賽席爾商Full Golden Group Limited法定代理人 SHIH, TSUNG MIN訴訟代理人 林思瑜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深圳晴空遊戲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授權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8,560元【計算式:美金24,000元×29.94(訴訟繫屬日民國111年6月29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新臺幣718,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