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10號原 告 吳進宗被 告 李隆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以對造無權占用屋頂平臺加蓋違建為由,訴請拆除違建並返還屋頂平臺予區分所有權人全體,目的在回復屋頂平臺所有權之完整行使狀態,其勝訴所得受之利益,應為該違建占用屋頂平臺之使用收益,惟屋頂平臺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不能單獨交易,常無交易價額可供參考,且因公寓大廈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其價額之計算方式,應以公寓大廈坐落基地之公告現值,乘以該違建占用屋頂平臺之面積,再除以公寓大廈之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又各共有人基於共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821條規定,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時,因其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該共有人得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故其就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自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不因被請求人亦為共有人,而有不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0○00○00號之朝代大樓(下稱系爭大樓)屋頂平台如起訴狀附圖照片所示之違章建物(下稱系爭違建)拆除,並將屋頂平台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而被告占用系爭大樓頂樓之面積據原告陳報約為40坪,即132.2316平方公尺(40坪x3.30579平方公尺/坪=132.2316平方公尺)。系爭大樓登記層數為6層,坐落基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41,600元,有本院調閱該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查詢資料在卷可參,依此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16,806元(132.2316平方公尺×41,600元/6=916,8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