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2號原 告 中山醫學大學法定代理人 黃建寧上原告與被告喬本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給付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