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49號原 告 嚴勝曦上列原告與被告嚴陳英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異議而視為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