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70號原 告 蔣鶯馨
張毓凌張文薰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張祐誠律師被 告 鉅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全中上列原告對被告鉅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於民國111年10月29日股東臨時會中所為之全部決議。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未據原告陳報致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