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8號原 告 張豫峯 住○○市○○區○○路00號0樓之0 被

告 麗晶世紀總裁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沈靜宜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同法第77條之12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先位聲明:㈠撤銷被告於民國110年10月24110年度(第18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題討論「議題規約增修訂及增加不分區委員2名討論」之決議。㈡撤銷被告於110年11月5日110年11月份委員例會暨職務推選會議議題討論「題111年(18屆)D棟委員資格審議暨名單確認」之決議。㈢確認告訴人於110年10月24日110年度(第18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管理委員會委員選舉當選資格是否有效;備位聲明:㈠確認被告於民國110年10月24110年度(第18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題討論「議題規約增修訂及增加不分區委員2名討論」之決議無效。㈡確認被告於110年11月5日110年11月份委員例會暨職務推選會議議題討論「題111年(18屆)D棟委員資格審議暨名單確認」之決議無效。㈢確認告訴人於110年10月24日110年度(第18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管理委員會委員選舉當選資格是否有效。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基於人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係屬財產權之訴訟,且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不明,堪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最高利益數額加十分之一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又原告先、備位之各項聲明其終局目的相同,原告就各項聲明所有之利益亦相同,不另就各項聲明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裁判日期:2022-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