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02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志堅被 告 陳妙聰
產圓光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惠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分派賸餘財產請求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