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03號原 告 張格明被 告 林素華
張鼎明張木榕張慧綸張峯明張書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及交付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萬5,253元。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及交付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為:被告等人應於本院111年度家補字第2044號(辛股)分割判決確定及完成分割登記後,將附表編號1、2、3、4所示土地及建物移轉登記與原告所有及點交附表編號4所示之建物與原告管理使用。查,附表編號1、2土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共707萬8,667元(3,600元×259.51平方公尺×84/270+3,600元×1885.56平方公尺=707萬8,667元)、附表編號3、4建物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36萬2千元(25100+336900=362000),上揭土地及建物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744萬667元,被告持分各為1/10,共6/10,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6萬4,400元(0000000×1/10×6=446萬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253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玟君附表:編號 買賣標的 面積 (㎡) 登記之權利範圍 繼承之權利範圍 共有狀態權利範圍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59.51 84/270 1/10 分別所有持分1/10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885.56 全部 1/10 分別所有持分1/10 3 臺中市○○區○○段00○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里0鄰0段00號 31.82 全部 1/10 分別所有持分1/10 4 臺中市○○區○○段00○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里0鄰0段00號(未保存登記) 890.4 全部 1/10 分別所有持分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