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09號原 告 洪慶成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順玲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狀正本返還原告,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附表:
編號 地號/建號 總面積 (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1 臺中市○區○○段0000○號 95.6 1分之1 2 彰化縣○○鄉○○段000○號 169.24 3分之1 3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16,347.75 4分之1 4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217.87 1分之1 5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338.04 1分之1 6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2,064.42 1分之1 7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5,255.61 5259分之2259 8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796.31 1分之1 9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1,470.36 1分之1 10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 13,228.97 1分之1 1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2,854 0000000分之8503 12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172.43 3分之1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