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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5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47號原 告 鉅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晟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王全中訴訟代理人 蔣曼娜被 告 蔣鶯馨

張志賢張毓凌A01

A02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A03

A04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佳瑩被 告 林麗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民事起訴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3537萬03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萬3344元;又原告起訴前曾聲請調解,經本院以111年度中司調字第1306號調解不成立,扣除其所繳之調解聲請費50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1萬8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裁判日期:2022-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