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74號原 告 大城優勝美地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瓊文被 告 黃惠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交管委會有關文件及財務報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㈠被告應將原告於銀行開戶存摺正本、領款印鑑章、原告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會議記錄、廠商合約書及公共基金收支明細表等資料移交予原告;㈡所有管委會有關文件移交…依府授都住寓字第111101709701號函提強制移交;核屬財產權訴訟,而依原告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為徵收裁判費之計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