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80號原 告 黃黎玉明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被 告 紀麗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明:㈠確認登記於被告名下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為原告所有。㈡被告應將系爭車輛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查系爭車輛廠牌為BMW,款式為X6,出廠年份為99年,則考量系爭車輛同年份同款式中古車平均開價約新臺幣(下同)74萬4,000元,里程較高者約65萬元,有中古車商網路資料附卷可佐;並審酌原告以系爭車輛向被告借款50萬元等情,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