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78號原 告 莊惠婷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珈吟間清償債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異議而視同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355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4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