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25號原 告 游文明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律師被 告 游格源訴訟代理人 胡書瑜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格源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範圍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3萬5000元(詳如附表鑑定金額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4萬891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