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38號原 告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
都市更新會法定代理人 鄭征富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被 告 聖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清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因已解除委任被告實施都市更新案之契約,故請求確認上開契約關係不存在,及被告應將都市更新案之實施者變更為原告等語,是其獲得勝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依卷內資料亦難以估算,其訴訟標的價額自屬不能核定,揆諸前開說明,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