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40號原 告 林岳維被 告 邱安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4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立即到動物醫院完成結紮手術或歸還物體所有權」,是聲明前半部,性質上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訴訟費用3000元。聲明後半部請求歸還物體所有權,依原告提出之行政院農委會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書之買賣總價款,訴訟標的金額為7萬元,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從而,原告以一訴為數請求,且其請求彼此間具競合或選擇關係,故原告應納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宏賓